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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罪犯李保安,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 丘县周营乡孟寨行政村寺角村一组009号。居民身份证号 41272819671224723X。2019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9) 豫1624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以犯寻敲诈勒索罪判处罪犯李 保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保安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豫1624刑更5号暂子 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李保安暂子监外执行,期限10个月。 期限届满后,李保安又申请暂子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12 月30日作出(2021)豫1624刑更10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决定对李保安暂予监外执行1年。到期后,李保安再次申请暂 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李保安于2022年3月13 日在沈丘县人民医院住院7天,2022年6月24日在沈丘县人 民医院住院8天,2022年10月8日在沈丘县人民医院住院6天。本院提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保安的病情进行法医 学鉴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周口市中心医院进行鉴定, 2023年1月5日周口市中心医院作出周中心医(2023)医鉴 字第6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高血压病3级, 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2、颈动脉硬化;3、风湿性心脏 病,二尖瓣置换术后状态,三尖瓣成形术后状态。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论证,2023年1月13日 出具(2022)司辅核(诊)第71号专家论证意见书,结论为 罪犯李保安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之规定。2023年2月2日,沈丘县看守所出具对李保安不予收押 通知书。本院委托沈丘县司法局对李保安是否符合适用社区 矫正条件进行调查评估,沈丘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意见为:如对李保安适用社区矫正无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 社区无不良影响。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征 求意见回复函:建议本院决定对李保安暂予监外执行。李保安于2019年9月11日被抓获,2019年9月30日被 执行逮捕。(2020)豫1624刑更5号暂子监外执行决定书, 决定对李保安暂予监外执行期限10个月。(2021)豫1624刑 更1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李保安暂予监外执行期 限1年。剩余刑期为11个月零13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罪犯李保安患有《保外就 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疾病,可以暂予监外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决定准许对罪犯李保安暂子监外执行,期限为11个月零 13天。(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现 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 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 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附:联系电话18625738117
        · 深圳市龙岗区少仲堂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吴保将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吴保将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少仲堂百货店退还原告所付商品价款330.18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300.80元,共计36301.9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差)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王法官:0394528852317625193312
        · 罗庄区尔一食品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吴保将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吴保将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罗庄区尔一食品百货店退还原告所付商品价款3584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35840元,共计394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王法官:0394528852317625193312
        ·罪犯刘广林,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身份 证号码412728196304124513,住沈丘县刘庄店镇政府路000 号。2018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18)豫1624刑初460 号刑事判决,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罪犯刘广林有期徒刑三 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32204元,依法 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交付执行,沈丘县看守所以罪犯 刘广林患有严重疾病不予收监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 日作出(2019)豫1624刑更1号暂子监外执行决定书,对 罪犯刘广林暂子监外执行,期限10个月。期限届满后,刘 广林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 豫1624刑更3号暂子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刘广林暂予 监外执行,期限一年。期间,刘广林多次在沈丘县人民医院 住院治疗。期限届满后,刘广林再次申请暂子监外执行。本院提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医学鉴定。周口市 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周口市中心医院进行鉴定,2023年1月5 日周口市中心医院作出周中心医(2023)医鉴字第10号刑 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高血压3级,很高危 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2、颈动脉硬化;3、糖尿病;4、 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5、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论证,2023年1月13 日,出具(2022)司辅核(诊)第54号专家论证意见书,结论为罪犯刘广林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 4款“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的规 定。2023年2月2日,沈丘县看守所出具对刘广林不予收押 通知书。本院委托沈丘县司法局对刘广林是否符合适用社区 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沈丘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意 见为,如对刘广林适用社区矫正无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 区无不良影响。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 意见回复函:建议本院决定对刘广林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罪犯刘广林患有《保外就 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疾病,可以暂予监外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暂子监外执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决定准许对罪犯刘广林暂子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自 2023年2月28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现予公示。公示 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 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 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联系电话:18625738117
        ·罪犯刘广林,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身份 证号码412728196304124513,住沈丘县刘庄店镇政府路000 号。2018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18)豫1624刑初460 号刑事判决,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罪犯刘广林有期徒刑三 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32204元,依法 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交付执行,沈丘县看守所以罪犯 刘广林患有严重疾病不予收监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 日作出(2019)豫1624刑更1号暂子监外执行决定书,对 罪犯刘广林暂予监外执行,期限10个月。期限届满后,刘 广林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 豫1624刑更3号暂子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刘广林暂予 监外执行,期限一年。期间,刘广林多次在沈丘县人民医院 住院治疗。期限届满后,刘广林再次申请暂子监外执行。本院提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医学鉴定。周口市 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周口市中心医院进行鉴定,2023年1月5 日周口市中心医院作出周中心医(2023)医鉴字第10号刑 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高血压3级,很高危 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2、颈动脉硬化;3、糖尿病;4、 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5、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论证,2023年1月13 日,出具(2022)司辅核(诊)第54号专家论证意见书,结论为罪犯刘广林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 4款“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的规 定。2023年2月2日,沈丘县看守所出具对刘广林不予收押 通知书。本院委托沈丘县司法局对刘广林是否符合适用社区 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沈丘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意 见为,如对刘广林适用社区矫正无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 区无不良影响。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对本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 意见回复函:建议本院决定对刘广林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罪犯刘广林患有《保外就 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疾病,可以暂予监外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决定准许对罪犯刘广林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自 2023年2月28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现予公示。公示 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 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 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联系电话:18625738117
        ·李建新:本院受理原告菊秀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判令婚生女儿李小方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08时0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法官0394-5288663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范营乡李集乡行政村李集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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