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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相文等诉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09-06-22 16:43:30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邓法民初字第414号。

        二审调解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南民一终字第575号。

        2、案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    李相文,男,生于1962年5月,汉族,住邓州市东城区团结路128号。

        原告   李德朝,男,生于1962年7月,汉族,住邓州市汲滩镇元庄街。

        委托代理人  李建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德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田淀,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汉岑;审判员程慧、人民陪审员袁红伟。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志;审判员梅安生、尹庆文。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16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1)二原告诉称:其承包的水库从事鱼业养殖。因被告排放到河里的污水流入水库,导致水库的水被污染,引起鱼类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5.3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被告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辩称:①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②原告所养鱼类死亡与被告无因果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1999年4月30日,二原告与原邓州市元庄乡人民政府(该乡政府现并入汲滩镇政府)签订了为期20年的元庄油李水库承包合同。该水库自古以来都是引用赵河水做为水源补给,赵河也是唯一的供水源。2004年7月7日,邓州市鱼政管理站接到二原告李相文、李德朝报称其所养殖的各种鱼类发生大面积死亡的现象,即派鱼政技术工作人员徐存建、王秉占二人到现场拍照、清点,并对鱼死亡的原因进行分析排查,认定导致鱼死亡的原因不是鱼病所致,而是该水库的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所造成的。同时对水库当天鱼类死亡种类和数量作出清查核实:⑴白鲢2.8万斤;⑵花鲢1.3万斤;⑶草鱼0.5万斤;⑷鲤鱼0.15万斤;⑸鲫鱼0.1万斤。该鱼类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鱼类价格分别是:白鲢2.9元/斤;花鲢2.0元/斤;草鱼3.8元/斤;鲤鱼3.8元/斤;鲫鱼2.0元/斤。以上死鱼合计损失15.21万元。另查明: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在镇平工业园区设一分厂,该厂2004年4月开始生产,生产期间,该厂的污水从厂里蓄水池中排放到邻近的三里河内,三里河的水又流入赵河。2006年7月,因该厂超标排放污水,导致该水库鱼类死亡,由被告与当时负责水库养殖的李书田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李书田6万元。另外,本案在调解中被告同意在2万元以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因与原告要求差距太大,调解不获成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原告提供的证据有:①承包合同书;②2006年7月因被告排放超标水污染水库,导致李书田的鱼苗死亡,赔偿6万元的协议书;③2006年6月2日南阳市环境监测站作出的分析报告、监测报告;④死鱼照片、邓州市鱼政管理站统计的死鱼种类及重量、邓州市价格中心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综合证明原告的损失数额为15.21万元。

        (2)被告提供的证据有镇平县环境监测站的分析(测量)报告5份。

        3、一审判案理由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⑴原告起诉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⑵原告所养的鱼类死亡与被告排污有无因果关系。首先,关于原告起诉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原告是2004年7月7日起发现鱼被污染致死的,2006年11月9日提起诉讼,显然未超过三年。其次,原告的鱼死亡是否是由于被告所排放的水污染所致。经庭审已查实,被告镇平分厂的污水是经过三里河排到赵河,引用赵河水是原告水库唯一的水源补给,而被告自始至终也没有举出其它致鱼死亡的污染物流入赵河。同时,鱼政部门也鉴定鱼死亡原因不属鱼病所致,而是水库严重污染所致。因此,可以认定导致鱼死亡的唯一原因是被告镇平分厂排入赵河的污水污染造成的。再者,被告也没有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向法院提交证据。因此,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造成原告损失虽是镇平分厂排污所致,但具体赔偿责任应由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4、一审定案结论

        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据以上事实、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判决。

        被告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相文、李德朝经济损失15.21万元(白鲢2.8万斤×2.9元/斤=82100元;花鲢1.3万斤×3.4元/斤=44200元,草鱼0.5万斤×3.8元/斤=19000元;鲤鱼0.15万斤×3.8元/斤=5700元;鲫鱼0.1万斤×2.0元/斤=2000元)。

        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被告承担。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宣判后,被告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7)邓法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随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一致。

        (五)二审判案理由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六)二审定案结论

        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调解成立。调解内容为:在2008年10月10日前,由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补偿给李相文、李德朝造成的经济损失89000元,双方其它损失互不追究。款项由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汇给李德朝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95599   8097  76874  58611(李德朝之子李世祥411381198305082034)。

        一、二审诉讼费各4570元,由双方各自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七)解说

        本案是一起因环境(水质)污染而导致的原告养殖的鱼类死亡的经济损失赔偿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原告所养殖的鱼类死亡与被告排放的污水有无因果关系。

        1、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2004年7月7日,原告方发现养殖的鱼被污染致死,2006年11月9日起诉,期间为两年4个月零2天,不满3年,显而易见,本案没有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

        2、原告养殖的鱼死亡是否是由于被告所排放的污水污染所致。本案在庭审中已经查实,被告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镇平分厂于2004年4月开始生产,该厂的污水从厂内蓄水池中排放到附近的三里河,三里河的水又流入赵河。引用赵河的水是原告水库唯一的水源补给,这也是亘古以来的自然规律。原告起诉后,被告自始至终没有举出其它致鱼死亡的污染物流入赵河。同时,鱼政部门鉴定鱼死亡的原因不是鱼病所致,而是水库的水遭受严重污染所致,因此,可以认定导致原告养殖的鱼死亡的原因,是南阳普康药业公司镇平分厂在生产时排放的污水流入赵河而污染了水质所造成的。因此,对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指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始终没有举出致鱼死亡的其它污染物经赵河流入水库,也没有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向法庭提交证据,因此,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被告南阳普康药业公司镇平分厂应该知道在生产时排放的污水,能够污染河流下游的水源,然而,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放任自流,结果导致污染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养殖的鱼类死亡的经济损失。受理法院作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保护了因环境污染而遭受经济损失一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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