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在邓州市某酒店登记住宿的顾客马某与前台服务员孙某某因住宿事宜发生口角。因马某言辞比较激烈,孙某某觉得自己被“欺负”了。就打电话向其男朋友蔡某甲诉说,看到小女友被人欺负,气愤的蔡某甲纠集朋友蔡某乙(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一起到该酒店强行进入马某的房间,三人手持伸缩棍及强光手电殴打马某,致使马某受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能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蔡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