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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是房子的主人?

          发布时间:2013-03-25 09:04:26


            以亲弟弟的名义购买房屋,可没曾想随后弟弟却欲据为己有。邓州市民李卫不得已将弟弟告上法庭。近日,邓州市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该房产归实际购房人李卫所有。

            兄弟反目 祸起房屋产权

            李卫与李泽系亲兄弟,弟弟李泽常年工作和居住在外地。1998年9月20日,李卫在中间人邵某等人的见证下,为图方便以弟弟李泽名义购买了程某的一处房产并以李泽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李卫购房后对房屋进行改造和粉刷,又于1999年6月8日将房产卖给第三人魏某。2011年10月,因魏某要求李卫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李卫遂要求弟弟提供身份证协助魏某办理。然而,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李泽拒不提供证件,并声称该房产属自己所有。

            虽然经过数次劝说,但李泽仍拒绝合作。无奈之下的李卫不得不将弟弟李泽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争议房产归己所有。2012年8月12日,第三人魏某申请参加诉讼,要求原、被告争议房产归己所有。

            证据充分 支持原告诉讼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据显示,以被告李泽的名义登记的房屋实际是原告李卫出资购买并申请了房产权属,该房的实际权属所有人应为原告李卫。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在物权的归属、内容上发生争议,如果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错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

            本案中因原告李卫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其购房的事实,故原告李卫是争议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因被告李泽提供不出其是诉争房产的实际购买人和实际出资人,故李泽不是诉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第三人魏某与原告李卫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引起的物权转让变更登记,可待本院对本案的诉争房产权属作出确认之后,依法予以办理。

            物权争议 法院来确权

            邓州市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和界址、面积予以登记,仅仅对不动产的产权内容和外在形态起到证明作用,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以确保社会交易安全。

            从本质上看,房屋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审查和确认行为,当事人是否享有物权,需当事人自己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来加以证实。现实中,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产生登记的物权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并由此在物权的归属、内容上发生争议,如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错误,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

            另外,以他人名义购房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相关证据的保留和证据的认证问题。本案中,原告李卫从程某处购房时,李卫手中持有房屋买卖契约、房款收据、印章,以及房屋购买后的房屋改造协议和改造房屋的收款凭条,以及原告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协议和收款收据。开庭时原房主程某和原告购房时的见证人等均到庭作证,证实房屋归李卫所有。

            李卫所举的证据足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李卫为实际购房人和出资人。被告李泽辩称房屋系其委托原告购买,因被告未能举出其委托原告购房的任何证据(比如委托购房合同等),且房屋作为大件买卖物品,而在长达13年之久的时间内,被告却从未向其哥哥主张过房子的权利,这与常理相悖。

            以他人名义购房有风险

            法官提醒,随着国家出台越来越严格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以各种名目用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而这种情况通常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之中。而用他人名义购房后,实际购房人往往会碍于面子,不注意签订书面证据和保留相关证据。其实,以他人名义购房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如在名义购房人因欠外债或替别人担保时房屋会被查封,名义购房人的配偶会在离婚诉讼中对房屋主张共同财产,以及名义购房人在购得第二套房产时会被征收较高的税收以及缴纳较高的二套房首付比例等。本案中原告虽赢得了房屋,却输掉了亲情,值得反思。

        责任编辑:A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3月25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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