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听证的方法,成功和解执行一起涉及私营企业、且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借贷难案,受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三方一致好评。
王某申请执行邓州市某私营纺织有限公司老板杜某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标的额达10万余元。诉讼中,法院于2008年3月查封了该企业的部分机器设备。2008年9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杜某以企业正在生产为由,请求法院暂缓对已查封财产的执行,并写出还款计划,但逾期均未履行。近日,当执行人员再次用电话催促杜某还款时,杜某的电话却已停机。执行人员遂驱车前往该企业执行,但遭到了杜某之弟等5案外人的阻拦,并声称该企业已由杜某转让给5案外人。5案外人遂以营业执照已变更、该企业已归5异议人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
针对5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邓州法院经对其提交变更的后营业执照发放时间进行认真审查后,发现该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时间为2009年5月12日,而法院查封的时间为2008年3月6日,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时间是在法院查封之后,变更登记显属无效。据此邓州法院遂启动联运机制,请求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经过认真审查,采纳了法院的建议,很快作出吊销5股份人(案外人)营业执照的决定。
该私营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邓州市法院很快对该案组织了公开听证。经过听证,被执行人杜某承认为了规避执行,隐瞒了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而将该企业转让给其弟等5股份人所有,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其弟杜某某。案情明了后,5案外人除了更多地责怪被执行人杜某违法转让企业的错误行为外,为了使企业不再遭受重大损失,请求法院不要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并愿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同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杜某和5案外人三日内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3万元,剩余4万元作为王某的股份,由原来的5股份变为6股份经营。协议达成后,三方当事人不约而同的鼓起了掌,表达各自对法院和执行法院们的满意和感激之情。